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实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有效运行,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实设处函(2021)31号)(详见附件1)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的工作,需各二级单位备案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和提交收费标准申请,具体安排如下:
一、提交范围
1.2021年完成验收的单台(套)10万元以上(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
2.其他拟加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加入共享平台
1.需要开放共享的实验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前需要完成技术验收,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48号)的要求,在技术验收合格30日内,将通过审批的《山东科技大学技术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完成技术验收备案。
2.各二级单位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完成技术验收备案的实验仪器设备按照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和鼓励开放共享设备分类加入共享平台。
1)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使用部门(单位)经费、专项经费等学校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
2)鼓励开放共享设备可自由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价值不足10万元但通用性强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
3.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备案汇总表》(附件3)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共享平台备案。
(二)收费标准申请
1.实验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后,若有收费需求,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设处函(20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仪器设备可分别制定按样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为含税价。
3)社会用户应全额收费,科研用户按用户类型可享受不同比例优惠或条件,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确定,其中,院内科研用户和院外科研用户收费标准优惠比例差距不得超过20%。
2.各二级单位汇总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见附件4),《便携式仪器设备借出使用收费标准申请表》(见附件5),报学校审批。
3.学校将集中审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请,连同前期修订的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统一公布实施。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于11月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附件3、附件4和附件5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泰安、济南由校区教学科研部统一汇总报送。
联系人:崔向飞,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