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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时间:2020-05-12浏览:

山科大教字〔2001〕71号

一、实验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规定进行,各院(系)、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应按授课计划安排,并把实验项目及时下达到实验室。

二、实验教学工作要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精选实验内容。

三、实验教学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等。并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四、实验课授课任务原则上由助理实验师和助教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新带实验课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做、试讲,认真解决预做中出现的问题。其它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五、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要由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实验过程中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六、实验前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方法。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实验进行时,指导人员要坚守岗位,具体指导。

七、指导人员对学生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让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八、要严格实验成绩考核,对独立设课的实验内容要单独考核、单独记分。对没有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考核成绩应根据实验学时占授课学时比例的高低,合理确定实验成绩。

九、在每学期结束时,及时进行实验教学工作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十、任课教师应参加实验准备工作并承担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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