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教字〔2001〕71号
第一章 综 述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它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政策,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培养21世纪高科技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使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100%,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选开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切实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开展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实验教师及其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并照章办事,保证实验课秩序。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改进或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办法,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按学时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作业(实验报告),对因故缺课和实验不及格者,要提供补做机会。
第十三条 理论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指导(带实验课),独立指导实验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 ,制订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要在合理的收费标准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向学校缴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维修基金。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基础课实验室必须做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人或两人一组。若以上实验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无法进行操作者,以保持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专业课实验室应努力降低每组人数,逐步做到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做好开放运行,除完成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外,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大型设备、公共教学、科研、生产实验服务体系更应当坚持做好开放运行的具体实施措施与落实。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和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学校建立实验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生均实验用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3.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万元以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不得少于6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1-2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
4.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实验室专职人员每室必须在3人以上,并有符合本办法第42条要求的实验室主任。
5.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
环境设施、实验用房、大型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全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撤消与合并,由院(系)、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学校行文下发确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消,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学校培养高科技和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同工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设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且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并具备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部由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本院(系)、部实验室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情况,拟定有关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组织投资效益检查,评估与行使监督职能,了解计划与制度执行情况。
4.拟定与完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拟定各种检查评估、评选等实施标准体系与方案。
5.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提供人员结构及数量编制标准,搞好岗位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协同人事处搞好人员定编、晋级与评聘工作。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剂与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7.按时完成上级所需各种实验教学、实验室等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8.为学校领导提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设备及实验技术人员等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校设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我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动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经费等实验室基本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教学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有关设备、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学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实验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的现状,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并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注意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积极主动争取完成更高一级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并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由学校统一发文聘任或任命。
实验室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的实验室主任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兼职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工作平均每周应不少于两天。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根据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实验室的类型等情况,合理折算后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实行流动编制。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有关文件,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渎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部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