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逐步建成开放高效、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信息齐全的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管理工作依托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开展。共享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和安全管理等功能,面向校内外各类用户开放。
第三条 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的实验仪器设备由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和鼓励开放共享设备两部分组成。
(一)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使用部门(单位)经费、专项经费等学校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
(二)鼓励开放共享设备可自由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价值不足10万元但通用性强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共享平台由一个校级平台和多个院级平台组成,其中院级平台的管理权限由校级平台分配和监管。
(一)校级平台
校级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负责提供全校实验仪器设备资源的信息发布服务。
(二)院级平台
院级平台由仪器设备所在的二级单位管理,负责具体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信息维护及开放运行工作。
第五条参与开放共享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应配备机组进行开放共享管理,机组由负责人和机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机组负责人
1.负责共享实验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负责共享任务的承揽、分配及实验结果的审核等工作;
2.熟练掌握所管理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负责新功能开发及仪器使用技术创新,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
3.负责对机组成员及使用人员的指导、培训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机组成员
1.协助机组负责人管理共享实验仪器设备,做好实验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2.承担共享实验仪器的操作任务,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及开出实验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运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六条实验仪器设备按照核准制加入或退出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一)加入平台要求
1.新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技术验收30个工作日内加入共享平台;
2.需多台设备联合使用的设备,应以完成设备的任务和功能为依据,将为主设备提供专用配套服务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组合为设备组加入共享平台;
3.单台(套)10万元以上收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原则上须配备监控,实验室开放收费设备原值超过50万元的应配备门禁,单台(套)50万元以上设备原则上须安装电源控制器。
(二)加入平台的程序
1.实验仪器设备建设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加入平台申请;
2.各二级单位审批实验仪器设备建设负责人的申请,并为开放共享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机组及相应管控设施,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退出平台的条件
1.实验仪器设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
2.因承担涉密项目而被学校认定为涉密设备;
3.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毁。
(四)退出平台的程序
1.符合退出条件的共享实验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退出平台申请;
2.鼓励开放共享范围内的实验仪器设备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可退出共享平台;
3.限定开放共享范围的实验仪器设备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可退出共享平台。
第七条加入共享平台后,实验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设处函(2020)18号)制定收费标准,未经学校审定前,应免费开放。
第八条共享平台设备信息发布后,设备名称、设备原值、收费标准等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变更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共享设备其他信息的修改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共享平台优先保障教学任务落实,每学期开始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计划预约教学使用机时,各二级单位根据培养方案核准预约。
第十条科研用户和社会用户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开放共享实验仪器设备,包括委托测试和自主测试两种预约方式。
(一)申请委托测试的用户可直接进行预约,并按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测试样品;
(二)申请自主测试的用户须经实验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确认具备独立操作能力,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入设备所在实验室完成测试。
第十一条共享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设备检修时,机组应在任务结束后在共享平台备案对应的机时范围。
第十二条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测试要求,申请自主测试用户应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机组应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不得无故拒绝预约申请,如有时间冲突或突发故障等,应及时与预约用户沟通。机组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按时完成用户委托的检测及相关任务并提供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为自主测试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据实核定开放共享服务费用,按照《山东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细则》(实设处函(2021)25号)进行收费,其中,通过校内转账方式缴费的科研用户,可在测试后集中结算,其他用户应在测试前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监管,在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实验仪器设备共享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依托共享平台考核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效益,其中,对限定共享设备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服务机时、服务收入、功能开发、安全运转等内容,鼓励共享设备重点考核其对外服务机时和服务收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通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强制退出共享平台,并追究责任,其中限定共享设备经专家评估仍有开放使用价值的,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其他二级单位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