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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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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人:时间:2022-09-13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危险性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规范使用,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6〕65号)和《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性设备管理办法》(实设处函〔2021〕37号)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内存放和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实验室常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高压灭菌锅、高压气瓶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叉车等。

(一)实验室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1.承压设备。容积大于30L(含)的高压灭菌锅、加压罐(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除外。

2.气瓶。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1.0MPa·L(含)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含)液体的气瓶。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1.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含)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2m(含)的起重机。

2.叉车。在实验室内使用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

1.高压灭菌锅、加压罐(储气罐)、起重机、叉车等需要持证使用的特种设备,申购前必须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优先购置有简单压力标识的高压灭菌锅和加压罐(储气罐)。

3.原则上不得购置气瓶。

第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实验室特种设备通过技术验收后,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按照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详见附件1)。

2.需取得使用行政许可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将使用许可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1.使用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按照行政许可的作业范围操作特种设备。

2.所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应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应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各二级单位应对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各二级单位应提前与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预约检验时间,确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之前检验完毕。

2.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未按照要求取得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检验合格的标识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强制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高压灭菌锅和加压罐(储气罐)强制报废;

2.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强制报废;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强制报废;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1.实验室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建立包含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在内的档案。

2.存量特种设备档案还应包含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态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档案不全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存量气瓶可委托有资质的气瓶(气体)供货商管理,以满瓶换空瓶方式提供合格的气瓶(气体),为加强管理,各二级单位气瓶(气体)供货商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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