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危险源精准管控,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 号)和学校《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8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原则,以危险源辨识为基础,依据实验室安全类别与风险等级,实施精准化管控。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通过学校“智慧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具体落实,相关考核均以“系统”数据为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以红、橙、黄、蓝标记),安全风险程度相应为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遵循“先定性再定量”原则。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安全分级定性认定表》(附件 1)定性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结果为一级时,认定该实验室风险等级为一级;结果为二级及以下时,按照《实验室危险源安全分级定量认定表》(附件 2)对所有危险源进行累加评分,评分达到 100 分及以上的为一级、评分在[75-100)范围的为二级、评分在[25-75)范围的为三级、评分在[0-25)范围的为四级,最终风险等级以定性、定量结果就高确定。
第六条 各级实验室应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办法》(山科大发〔2022〕 27号)和教育部针对各级实验室应急演练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其中,应急演练(含针对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的演练)一级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其他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我校实验室安全分类按照管理要求从高到低分为生物安全类、化学安全类、辐射安全类、机械安全类、电子安全类和其他安全类等六类。类别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 3)。
第八条 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种类危险源时,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等级相同时,划归至安全管理要求较高的类别。
第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开展实验项目实际,按照学校《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实设处函〔2024〕 22号)文件要求,配备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章 分级分类认定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根据辨识结果自评实验室风险类别及等级,报至本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核查各实验室填报危险源数据,审核各实验室分级分类自评结果,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内研究方向、开展实验项目、危险源种类与数量等因素发生改变时,则需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实验室安全风险类别及等级认定。原则上,风险因素变化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于一周内完成自评及“系统”相关数据维护,二级单位应于两周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实验室须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87 号)要求,扎实做好各级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实验室自查、巡查达标率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实验室管理工作量核算的依据。其中:
实验室分室管理工作量中,安全运转保障部分占比30%,依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认定;实验室自查部分占比70%,依照实验室自查达标率认定。实验室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时,当年度分室管理工作量全额扣减。
二级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以本单位实验室分室管理实际工作量总量的30%为基数,结合单位巡查达标率、隐患整改落实等实际情况核算认定。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将自查结果、隐患详情及照片等提交至“系统”;二级单位需通过“系统”下发巡查任务,填写巡查详情并发布巡查结果。二级单位巡查、学校督查结果和隐患整改通知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实验室。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遵循“立查立改”原则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由整改责任人在“系统”中填写整改记录、上传整改现场照片,经二级单位复查确认后上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对涉及需进行较大规模工程施工等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实验室安全。此类隐患整改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实验室,学校将酌情扣减其运转保障工作量的50%-100%。
第六章 附责
第十六条 对未纳入本细则的其他事宜,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补充细则,并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附件1:实验室危险源安全分级定性认定表
附件2:实验室危险源安全分级定量认定表
附件3: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