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健康保障,规范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2020)、《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AQ6111-202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国家法律、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是指用于防止实验人员受到物理、化学、生物、放射性等外界因素伤害的各种防护器材和用品,是实验人员在实验操作时的重要安全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个体安全防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个体防护装备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与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防护宣传教育。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的个体防护配备指南,监督检查所辖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指导本单位实验室开展安全防护宣传教育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根据实验项目开展情况检查本室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效性,监督检查实验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穿戴使用和培训情况。实验人员对自身实验防护装备的正确穿戴使用和防护有效性负责,有权依法依规向本单位、实验室提出配备所需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实验室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所需个体防护装备由归属单位负责配备、维修维护及使用培训。科研实验室所需个体防护装备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配备、维修维护及使用培训。
第三章 配备原则
第七条 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在对实验室内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和项目风险评估后按需配备,贯彻“应配尽配、安全适用”的方针,达到有效防护的目的。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购买列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目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第九条 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按照其所涉及的防护范围,可分为头部防护、眼面部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防护服装、手部防护、足部防护、坠落防护及其他防护等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头部防护装备:使头部免受冲击、刺穿、挤压、绞碾、擦伤和脏污等伤害的各种防护装备,包括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头盔等。
(二)眼面部防护装备:防御电磁辐射、紫外线及有害光线、烟雾、化学物质、金属火花和飞屑、尘粒、抗机械和运动冲击等伤害眼睛、面部和颈部的防护装备,包括安全眼镜、护目镜和防护面罩等。
(三)呼吸防护装备:防御空气缺氧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从而保护呼吸系统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四)听力防护装备:保护听觉、使人耳免受噪声过度刺激的防护装备,包括耳罩、耳塞等护耳器。
(五)防护服装:保护躯干部位免受物理、化学、生物、辐射等有害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工作服和各种功能的防护服等。
(六)手部防护装备:保护手部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 主要是各种防护手套。
(七)足部防护装备:保护穿用者的小腿及脚部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各种防护鞋、靴。
(八)坠落防护装备: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围栏作业安全带、区域限制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等。
(九)其他防护装备:以上未涉及的其他防护装备。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分类分级、拟开展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及参与实验人员情况,针对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安全风险等因素配齐配全具备相应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并随室内危险源及实验项目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配备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性优先: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应基于对实验场所和实验过程中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确保所选装备能够提供足
够的保护级别。
(二)舒适性:在保证防护效能的前提下,应考虑装备的舒适性,以便实验人员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佩戴,不会因不适感而降低防护效果。
(三)兼容性:实验场所可能存在多种危害因素,需要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装备间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避免相互干扰或防护失效。
(四)覆盖性: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不仅限于本单位正式在编师生,还应覆盖劳务派遣工、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实习、参观人员等所有可能暴露于危害因素的人员。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培训和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对实验人员开展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须始终穿戴适用的防护装备,未穿戴或所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展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脱下防护装备,并按要求做好消毒、清洁、保养工作,确保使用过的防护装备得到妥善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对于可能沾染上细菌、病毒等有害生物因子以及放射性、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在脱下前或脱下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灭菌、灭活等工作,使用专用的清洗设备单独清洗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清洗机构清洗,在规定区域合规存放,不得将其带回宿舍、食堂等生活和公共场所,也不准由实验人员自行与其他衣物混放、清洗。
第十三条 个体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能够在需要时提供有效保护。公用防护装备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个体防护装备的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机制。对于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与所从事的实验工作类型不匹配,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经检验未达到安全保护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功能指标等符合报废条件的个体防护装备,各实验室应及时报废、更换。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个体防护装备是实验室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要高度重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到“应配尽配,使用规范,管理到位”,建立适应本单位特点的个体防护长效机制,确保个体防护装备在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中发挥有效作用。
第十六条 为鼓励支持各单位扎实做好实验室个体防护工作,学校每年将结合各单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实验室危险源动态调整、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开展情况,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性补贴。
第十七条 学校将通过定期检查、年度评价、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或因未按规定配备、穿戴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条款中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