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实验室的分类规范建设和分级安全管控的要求,增强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针对性,提高各二级单位安全检查的规范性,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山科大综字〔2019〕46号),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的检查要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坚持以查促改、持续改进的工作理念,通过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对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细化要求,进一步压实实验室安全责任;通过规范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要点,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不断提高对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的管控水平;通过加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由实验室自查、二级单位检查和学校督查三部分组成,检查应对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或单位制订的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实验室自查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开展,以室内危险源管理为检查重点;二级单位检查工作由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开展,以单位关于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检查重点;学校督查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开展,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为检查重点。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依据单位对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开展相应频次的自查工作,二级单位和学校定期开展相应频次的检查和督查工作,各类检查均应留存检查记录,其中二级单位的检查记录至少存档三年。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自查工作应重点关注危险性耗材的管控、危险性设备的管理、实验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室内设施的完好性和室内卫生等方面。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针对性的开展对实验室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学科专业情况开展分类检查,组建由学院领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重点为一、二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各实验室共性的常规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实验室是否在学校备案并安装统一的安全信息牌,信息牌上是否有与实验内容一致的危险警示标识和灭火要点;
(二) 实验室是否开展与安全分类不一致的实验项目,是否存有与安全分级不一致的危险性耗材或危险性设备;
(三) 实验室危险性耗材是否有台账,危险性设备是否配备合适的防护设施,室内是否有应急物资;
(四) 实验室是否有安全自查记录,是否落实单位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是否整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二级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定期督查,对一、二级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架构和管理制度,是否有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
(二) 单位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和安全教育活动,是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 单位是否有效的开展所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否对危险性耗材和危险性设备开展统一管理,是否维护更新应急物资;
(四) 单位是否落实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是否存有单位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危险源分布情况表等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分为三类:
(一)重大安全隐患,即严重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件发生的安全隐患。发现此类安全隐患,二级单位须撤销相应实验室的建制,整改后按新设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设置申请和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二)严重安全隐患,即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严重受伤或引发严重火灾、爆炸等事件的安全隐患。发现此类安全隐患,二级单位须封停实验室,开展至少一个周的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整改后经二级单位评估,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重新开放;
(三)一般安全隐患,即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疾病或引发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等事件的安全隐患。发现此类安全隐患,二级单位须责令实验室停止实验,消除隐患或采取严格管控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转。一年内因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累计收到三次整改通知书的实验室,须封停实验室,开展至少一个周的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反馈,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分别做出实验室自行整改、二级单位督查整改、下达封停实验室书面通知、下达关闭实验室撤销建制书面通知的处理决定。
各类处理决定应在检查后两个工作日内下达给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封停和关闭实验室的书面通知还应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对安全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对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上报单位,作为待整改隐患列入单位实验室隐患整改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销账。
接到实验室整改书面通知的二级单位应对相应实验室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配套整改所需资源,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实验室在整改通知中的规定日期前完成整改。整改通知到期时,二级单位应对实验室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单位提交整改说明;核查未通过或未进行整改的实验室,二级单位应封停实验室,上报学校申请延长整改时间或申请撤销实验室建制。学校将视整改情况重新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根据未整改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查找原因,进行单位层面的整改工作;对各实验室上报的待整改隐患,分类列入单位实验室隐患整改台账,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各二级单位应保留历次检查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保留单位实验室隐患整改台账(含已销账的隐患),将整改书面通知与上报的整改说明合并存档。相关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两年,电子材料应保存至少四年。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检查情况、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安全事故等进行通报,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