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室安全运行,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与实相符、权责一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现按类规范建设、按级安全管控的专业化、精细化实验室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和调整管理规定》(山科大发〔2020〕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列入学校实验室建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含实验准备室等辅助用房)。实验室以分室(房间)为单位,根据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及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型确定安全分类,根据室内使用和存放的危险源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安全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指可能导致实验室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实验室及周边环境破坏等危险的根源或状态因素,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耗材,高速、高温等危险性设备,以及供电线路、配件等附属设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审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重大事项。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库,指导各安全分类实验室的建设,开展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相关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辖实验室进行安全分类分级自评,对各实验室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按学校要求对实验室开展专业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跨学科、专业设置的实验室由牵头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协调各参与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和单位要求,进行实验室内危险源的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的自评。各类各级实验室应按学校和单位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安全、合规的开展实验。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根据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及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型加以确定,根据全校学科专业情况,学校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类、化学安全类、机械安全类、电子安全类和其他安全类共五类实验室。
第九条 生物安全类实验室的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
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有毒生物制剂、活体细胞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生物安全类实验室。
该类实验室须配备门禁设备,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生物安全类实验室在建设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备,获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许可证并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受控访问控制制度。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水电线路、生物安全柜或超净工作台、灭菌设施、带尾气处理装置的排风系统或通风橱、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张贴生物危险符号和室内致病性生物因子。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配备合规的动物饲养笼舍、危险化学品存储柜、生物无害化处置设备或实验室废物收集桶。
第十条 化学安全类实验室的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
开展涉及国家管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化学安全类实验室。
该类实验室必须配备监控设备,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水电线路、危险化学品存储柜、阻燃实验台、带尾气处理装置的排风系统、安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张贴室内所用危险化学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管制化学品双锁存储柜、气瓶柜或气体管路、带防爆玻璃的通风橱、废弃物分类收集桶。
第十一条 机械安全类实验室的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
开展涉及行车等特种设备,机床、电动或气动工具、焊机等机械设备,大容量充放电设备及辐射设备的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为机械安全类实验室。
该类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机械设备防护设施以及应急处置物资,室内应做好设备布局规划,张贴机械伤害危险符号和危险性设备管理信息。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设置通风设施、个人防护设施、实验室废物收集桶、多路供电电路或不间断电源、监控设施等。
第十二条 电子安全类实验室的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
开展涉及精密仪器、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路板使用等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归属于电子安全类实验室。
该类实验室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备合规的供电线路,做好设备布局规划,张贴危险性设备管理信息。根据实验操作的需要,室内应视情况设置防电涌或电磁屏蔽等设施、不间断电源、监控设施等。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类实验室的分类标准与建设基本要求
开展不涉及上述实验项目、危险性较低的实验室,如天平室、机房等,归属于其他安全类实验室。
该类实验室应配备合格水电线路,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做好室内设备布局。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所属安全分类所对应的相关国家规范及标准开展实验室建设,根据实验任务情况配备合规的实验台、实验设备及辅助设备、安全环保设施、应急防护物资等。实验室负责人应针对室内实验项目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要点,对实验人员开展适合于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主要依据室内使用和存放的危险源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根据学校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情况,实验室安全分级按风险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和四级风险共四级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分级工作采用危险源累计记分、归档分级方式开展,具体分级依据见《实验室安全分级危险源风险评分参照表》(附件1)。未纳入学校评分参照表的其他危险源,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作为单位实验室的自评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分级认定依据:
(一)一级风险实验室:室内危险源累加计分超过80分,以及室内有国家管制性耗材或学校认为应加以特殊管控的设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引起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二)二级风险实验室:室内危险源累加计分在50-80(含)分,存在引起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三)三级风险实验室:室内危险源累加计分在30-50(含)分,存在引起人员伤害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四)四级风险实验室:不含上述危险源,室内危险源累加计分30分(不含)以下,存在引起火灾等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 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均应加强室内危险源和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安全分级开展对应频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最低自查和检查频次要求为:
(一)一级实验室在开展实验时应每天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月一次抽查;
(二)二级实验室应每周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两次抽查;
(三)三级实验室应每月两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一次抽查;
(四)四级实验室应每月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学期一次抽查。
第十八条 各安全分级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麻醉和精神类等药物,爆炸品、民用炸药等爆炸品,以及其他国家管制耗材的管理情况;
(二)特种设备、辐射设备、高低温设备等危险性设备的管理情况;
(三)实验室新制或改性催化剂、新结构化合物、新配方化学品混合物等未知危险性质的化学品的合成、保管及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
(四)实验室自研或改装、改造的实验装置或设备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在设置实验室时应同步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实验室负责人须根据实验室各分室的实验任务对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填写实验室安全分类与安全分级申请表,提出实验室各分室的安全分类分级自评结论,经二级单位现场核查和初审,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因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学科领域的调整,导致分室开展的实验项目及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动时,应提出实验室安全分类的变更申请;当实验室因室内危险源种类和数量的调整,导致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提出实验室安全分级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需变更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二级单位应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和初审,确认满足相应安全分类的建设基本要求,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需变更实验室安全分级的,经二级单位现场核查和初审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进行变更,其中涉及一、二级风险的实验室变更还须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政策保障,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实验安全管理标兵、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奖励,并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运行的监管,发现实验室承担的实验任务或开展的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安全分类不一致,或室内危险源情况与实验室安全分级不一致时,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做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实验、封停实验室整改、撤销实验室建制的处理决定,必要时责令实验室重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的认定工作。
违反本办法要求,故意隐瞒实验任务或危险源,以及违规开展实验等情况导致严重实验室事故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安全分级危险源风险评分参照表
附件
实验室安全分级危险源风险评分参照表
序号 |
危险源类型 |
危险源认定范围 |
赋分情况 |
1 |
危险性耗材 |
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生物类耗材 雷管、管制化学品、麻醉品、精神药物等国家管制类耗材 粉尘等爆炸性耗材 危险化学品等化学品类耗材 发泡材料、各类原材料等易燃性耗材 |
致病微生物100分/类,剧毒生物制剂10分/(升),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麻醉品等80分/千克(升),雷管等爆炸品、实验动物60分/只,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其他管制类耗材40分/千克(升); 产生爆炸性粉尘的材料20分/千克(不加工为粉末不按此类计分); 危险化学品中属甲类火灾危险品的20分/千克(升),属乙类火灾危险品的15分/千克(升),其他危险化学品的10分/千克(升),一般化学试剂5分/千克(升); 可燃性耗材10分/千克(升)。 |
2 |
危险性实验废物 |
需集中处置的实验废物 废弃润滑油等 |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10分/千克(升),可燃性废弃物5分/千克(升),不燃性一般废弃物1分/千克(升) |
3 |
危险性设备1 机械类设备 |
加工类设备 转动机械 其他噪声或震动设备 |
机械加工设备20分/个 转动机械设备和超过90分贝的设备10分/个 运动部件受限的设备和60-90分贝的设备5分/个 |
4 |
危险性设备2 加热类设备 |
高温加热设备 高温加工设备 |
加热温度超过1200℃的高温设备20分/个,800℃-1200℃的高温设备、高于10千瓦的加热设备15分/个,5-10千瓦加热设备10分/个 |
5 |
危险性设备3 制冷类设备 |
开放式液氮冷却装置(不含封闭式液氮降温仪器) 超低温冰箱 |
液氮用量大于10升的装置40分/个,5-10升30分/个,小于5升20分/个,-20℃以下的超低温装置10分/个 |
6 |
危险性设备4 强光类设备 |
焊接器 强激光装置 紫外光装置 |
需全身防护的强激光装置30分/个,需眼部防护的焊接机、激光器、大功率光源15分/个,紫外灯10分/个 |
7 |
危险性设备5 强电类设备 |
直流电压发生器 高电压/高功率/大电流用电设备 不间断电源 |
高于1KV高电压设备30分/个,高于500V高电压设备、100Wh以上的电池组20分/个。500V以下高电压设备、100Wh以下的电池组10分/个,220-380V设备、不间断电源10分/个 |
8 |
危险性设备6 辐射类设备 |
非密封放射源设备 密封放射源设备 高能电子束激发X-射线设备 |
I类放射源100分/个,II类放射源50分/个,III类放射源及高能电子束激发X-射线设备25分/个,IV类放射源10分/个 |
9 |
危险性设备7 特种设备类 |
需操作证的特种设备 反应釜及压缩气瓶 输送气路(大于50mm) |
需操作证特种设备50分/个,其他起重设备20分/个,加压反应釜20分/个,50-250mL反应釜、50L压缩气瓶10分/个,小于50L压缩气瓶5分/个,室内输气管路2分/米 |
10 |
危险性设备8 研制类设备 |
自制设备 改造设备 |
自制大型设备30分/个,自制一般设备20分/个,改造设备及自制小型设备10分/个 |
说明: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验室情况补充危险源并赋分,以适应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