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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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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购实验设备技术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25-05-08浏览: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保障实验设备建设质量,提高设备开放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48号)有关要求,现就2024年以来新购实验设备技术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24年以来使用国家设备更新项目、学校“811”项目、 “双高”建设项目及其他专项经费购置,且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的实验设备(详见附件1)。

二、技术验收要求

(一)安装条件验收要求

1.实验设备操作区域高度不得低于2米,操作区域面积一般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实验设备在实验台安装或使用的,须保证实验台的台前空旷作业空间宽度不低于1.3米,若在实验台前配置气瓶,则空旷作业空间距离不得低于1.6米。

2.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需要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品的,须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喷淋装置,其中应急洗眼装置须在实验室内设置,应急喷淋安装地点与设备安装地点距离不超过30米。

3.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需要使用危险性实验气体的,所在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使用毒有害、可燃性气体的,相关气瓶须置于专用防护柜内。

4.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产生刺激性气味或有毒有害烟雾、气体的,所在实验室须具备相关的通风换气设施,保障实验室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8次/h,且换气设施抽风口处风速不低于6m/s,产生有毒有害烟雾、气体的实验设备原则上应布置在通风柜内。

5.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危险性设备,要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并根据设备特点配齐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耳塞、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二)使用条件验收要求

1.各单位应为新增设备配齐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所有设备必须明确管理人员,需专人操作的设备还需明确配备操作人员并制定岗位职责。

2.实验设备应完成功能调试,关键技术指标符合要求,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标准。

3.实验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并明示,单台(套)50万元以上设备和危险性设备还应面向设备的主要使用操作人员开展专项使用培训。

4.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须确保安全系数不低于行业标准推荐值,并配齐安全防护措施。其中,属于商业产品的设备或设备组,应由设备生产商或集成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属于自行组装或改装设备的,应参照相近的行业标准进行自检,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安全性论证并形成专家结论。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设备负责人自查

设备负责人对照安装和使用条件的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验收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二级单位申请技术验收。

(二)二级单位组织技术验收

1.二级单位成立技术验收工作组。技术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5人,由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组成,也可根据技术验收需要另聘他人。

2.技术验收工作组应对照安装和使用条件验收的要求,查阅仪器设备培训记录、安装设计图纸、检验报告等文档资料,对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条件进行评估。

3.设备管理或操作人员应通过操作设备向技术验收工作组展示设备技术功能,使用标样或标准条件完成关键技术指标验证。

4.验收设备属于自行组装或改装设备的,技术验收意见中应有设备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的论证意见。

5.技术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由技术验收工作组签字确认。

(三)技术验收审批及备案

1.各二级单位应于5月23日前组织完成2024年以来新建实验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进行审批。

2.实验设备技术验收合格的,填写《通过技术验收实验设备备案汇总表》(附件3),连同设备、配套设备及主要附件的照片提交学校备案。

3.实验设备技术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技术验收的,提交包含问题原因、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限的书面说明。

4.请相关二级单位5月26日前,将附件3和相关设备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行政楼221室),附件3电子版及以设备名称命名的设备照片压缩后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泰安、济南校区由校区教务部统一汇总报送。

联系人:崔向飞 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5月8日

  • 附件【附件1:2024年以来新购置10万元以上设备清单.xls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验收申请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3:完成技术验收设备备案汇总表.xls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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