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实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有效运行,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效率,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加入学校共享平台及提交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工作,需各二级单位备案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和提交收费标准申请,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加入共享平台范围
2023年完成技术验收的单台(套)10万元以上(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其他需要开放共享的设备。
以下设备由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考附件1),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通过后,可以不加入共享平台:
1.因产学研合作需要,经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校外合作单位安置使用的设备;
2.应办理报损手续的设备;
3.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且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4.涉密设备;
5.为多台设备(组)提供配套服务的实验辅助设施类设备;
6.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仅限购置经费全部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包括参照科研经费管理的学校其他经费)购置的价值不足4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
(二)提交收费标准范围
需要开放共享收费的新增加入开放共享平台设备;需要修订的2023年度开放共享收费标准,不需要修订的不必提交;计划2024年上半年完成安装调试的通用型强的实验设备,可以提前申报。
通用性强的实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通用型分析测试设备(组)和通用型实验制备装置。其中,通用型分析测试设备(组)指可独立使用,分析测量不同系统、材料或设备共有的一组参数量程所用的设备(组),如XRD,热重分析仪、扫描电镜、力学试验机、电信号测量系统等;通用型实验制备装置指可独立使用,制备具有不同特性的实验原材料或产品的设备,如3D打印机、光刻机、加工中心、智能制造生产线、涂层系统等。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加入学校共享平台
1.各二级单位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和鼓励开放共享设备分类加入共享平台。
1)限定开放共享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使用部门(单位)经费和专项经费等学校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
2)鼓励开放共享设备可自由加入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价值不足10万元但通用性强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价值不足40万元但通用性强的实验仪器设备。
3.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共享平台备案。
(二)收费标准申请
1.实验设备2024年度如有开放收费需求,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设处函(20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以往设备开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仪器设备可分别制定按样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为含税价。
3)社会用户应全额收费,科研用户按用户类型可享受不同比例优惠或条件,由各二级单位研究制定,其中,院内科研用户和院外科研用户收费标准优惠比例差距不得超过20%。
2.各二级单位汇总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见附件3)、《便携式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请表》(见附件4),报学校审批,涉及修订收费标准的还需要提交修订情况说明,详细说明调整修订情况的原因或依据。
3.学校将集中审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新增及修订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请,统一公布实施。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于11月2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附件1、2、3、4及修订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泰安、济南由校区教学科研部统一汇总报送。
联系人:崔向飞,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