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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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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21-02-27浏览: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大型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基发〔2017〕289号)、《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山科大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情况,现就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论证范围

通过学校购置计划审批的10万元(含)以上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设备。其中,未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室设置审批的,暂缓论证。

二、论证组织

申请使用学校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中,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及其他需要加强购置论证的设备由学校组织。其他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青岛校区需论证实验设备清单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附件2),详细说明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

1.必要性:申购设备的主要功能、品牌选择的依据及对相关研究的支撑情况;预期使用效益;校内外同类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功能或性能差异性及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

2.可行性:申购设备的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落实情况,具体包括安置地点、环境改造、水电配置、配套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后期维修维护经费落实情况等。

(二)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论证组织部门根据需要论证实验仪器设备的特点,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一般由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组组长应由校外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三)分类组织购置论证

1.专家组根据申请报告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按照《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评审标准》(附件3),对设备进行购置论证,并逐台明确论证意见。

2.首次论证以论证会的形式进行,论证意见包括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及重新论证三种,其中,论证意见为重新论证的设备,应按照论证反馈的意见修改后进行二次论证。

3.二次论证的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与首次论证的专家组组长为同一人,由论证组织单位与专家组组长共同确定二次论证的时间和组织形式,论证意见包括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两种。

(四)论证意见反馈和审批

1.论证完成后,专家组填写《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报告》(附件4),并由论证组织单位向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反馈。

2.购置论证组织部门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审批,其中,单台(套)100万元(含)以上设备采购前还需报请分管实验设备校领导审批,属于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设备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四、报送材料要求

1.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的项目

各二级单位应于4月2日前完成购置论证工作,并于4月6日将附件4原件一式1份(100万元(含)以上设备同时提交附件2原件一式1份)报学校。

2.由学校组织论证的项目

各二级单位应于3月22日前完成购置论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并于3月23日将附件2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5份报学校。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

以上材料青岛校区各二级单位直接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行政楼221室)。泰安、济南校区由校区教学科研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并于4月12日前将论证和审批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崔向飞,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2月27日              

  • 附件【附件1:青岛校区需进行购置论证的实验仪器设备清单.xls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doc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3: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评审标准.doc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4: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报告.docx】已下载次

上一条:关于召开实验室设置与调整及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报送2021年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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