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性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山东省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性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或设施。
第三条 危险性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坚决遏制与实验仪器设备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要通过加强对实验室危险性设备的安全管理,掌握防范设备安全风险的主动权。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危险性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室开展危险性设备辨识、登记建档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危险性设备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开展危险性设备监督检查;负责保证危险性设备正常使用必需的安全投入;根据学校要求报送危险性设备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章 危险性设备分类
第五条 危险性设备按照其实验功能和特点分为机械类危险性设备、加热类危险性设备、制冷类危险性设备、强光类危险性设备、强电类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相关设备和研制类设备等8种。
(一)机械类危险性设备
机械类危险性设备主要是指改变实验材料存在状态的加工设备,主要危险性为加工部位伤人和噪声危害等。常见的实验室加工类危险性设备主要包括:铣床、磨床、车床、电火花机、加工中心、中走丝、快走丝、慢走丝、切割机、研磨机、破碎机、离心机、电机等。
(二)加热类危险性设备
加热类危险性设备主要是指提供高温实验条件或实验环境的设备,主要危险性为引发火灾事故和高温烫伤。常见的实验室加热类危险性设备主要包括:马弗炉、电阻炉(电窑炉、化铁炉、管式炉等)、气窑炉、明火电炉、锻压设备等。
(三)制冷类危险性设备
制冷类危险性设备主要是指提供低温实验条件或实验环境的设备,主要危险性为引发爆炸事故和低温冻伤。常见的实验室制冷类危险性设备主要包括:冷冻实验设备(使用液氮或液氨制冷)、超低温冷冻箱(冰箱、保存箱)、冷库(超低温库、速冻库)、存储化学品的冰箱等。
(四)强光类危险性设备
强光类危险性设备主要是指能够产生强光或利用强光的设备,主要危险性为视觉损伤和引发火灾事故。常见的实验室强光类危险性设备主要包括:焊接器(激光焊、电焊、气焊等)、激光水平仪、激光测距仪、演示激光器、打标机、紫外灭菌灯等。
(五)强电类危险性设备
强电类危险性设备主要是指使用过程中产生大电流或高电压的设备,主要危险性为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常见的实验室强电类危险性设备主要包括:不间断电源、直流电压发生器、工频耐压试验装置、串联谐振试验装置等。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主要是指按照《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规定的设备,主要危险性为电离辐射危害。常见的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主要包括:工业CT、X射线探伤机、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仪、电子加速器等。
(七)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备
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备主要包括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其他承压类的设备设施。常见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备主要包括:气瓶、反应釜、高压灭菌锅、起重机、气体输送管路等。
(八)研制类设备
研制类设备主要是指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研究团队或个人自主或合作研发设计,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自行或委托组装等方式形成的仪器设备。包括:为满足特定实验需求而试制的专业性仪器设备;对现有同类产品在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较大改进,综合性能优于市场同类的仪器设备;其他符合研制类设备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拟购置实验设备的功能和特点,对是否为危险性设备进行辨识,注明危险性设备分类,报所在二级单位核查。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制定涉及危险性设备的购置计划时,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需求匹配原则配置危险性设备,避免重复购置和功能冗余。
(二)优先购置安全性高的设备。
(三)确保配齐安全保障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 危险性设备必须进行购置论证和技术验收,重点关注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购置论证和技术验收完成后应报学校备案,学校将根据备案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第九条 研制类设备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购置管理工作:
(一)前期论证
建设计划申报前,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完成前期的市场调研、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并自行组织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提交二级单位审核、备案。对于科研项目中已批准建设的研制类仪器设备,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可作为论证报告。
(二)研制安全
研制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和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负责人要确保仪器设备研制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研制完成后,应由委托加工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并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方可组织技术验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危险性设备须在满足其安全运行条件的实验室内妥善安置,规范安装和运行。
(一)实验室存放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排列有序。
(二)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三)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必须做好停水、漏水的预防措施。
(四)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须具备防盗、防汛等条件,并根据设备安全运行需要配备空调或除湿机、高纯水系统、不间断电源、监控设施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性设备使用培训制度、使用登记制度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降低实验仪器设备故障率。
(一)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国家强制持证使用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持证操作。
(二)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完成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注意事项,在显著位置张贴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使用设备时,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实验设备操作规程,非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四)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安全隐患时须立即停止使用,由专业人员维修或整改,维修或整改完成前任何人不得使用。
(五)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维修等保养工作,并做好保养记录,原则上应每月进行一次,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六)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拆卸、改装仪器设备,固定放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离开登记存放实验室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离开登记存放实验室使用时,须严格进行登记和交接。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配齐安全保障设施和用品。
(一)按照设备同时使用人数的上限配齐所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防护耳塞、安全帽等。
(三)设备的加工部位或高速旋转部位必须配备防护罩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如自动急停装置、连锁装置等。
(四)易产生振动和噪音的设备,需具有合理的减震措施和降噪措施。
(五)对外产生强磁场或易受外界磁场干扰的设备,需做好磁屏蔽。
(六)激光类设备应有互锁装置、防护罩。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设备损坏。
第十四条 设备损坏后,各二级单位应组织鉴定,无维修价值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报废,有维修价值的应保障经费完成维修,报废和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在损坏发生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危险性设备原则上不得超期服务,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备如需继续使用,须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备案,学校将根据设备备案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危险性设备的特点和使用管理要求,参照《实验室危险设备安全检查要点》(附件1),制定实验室危险性设备安全检查标准,根据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检查的要求,做好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纳入单位和实验室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