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及管理,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钢制无缝气体钢瓶国家标准》《气体钢瓶装卸、搬运、存储和使用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气体包含常压管道气体及加压下的气液态瓶装气体,使用时应严格遵循“需求匹配、存量最小、风险最低”的原则,在满足实验项目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气体发生器替代瓶装气体,或选用有毒类与易燃类气体成分含量低的混合气体,或使用小容量气体钢瓶,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25)标准,结合学校实验室常用实验气体情况,按气体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类:(1)有毒类气体,包括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2)易燃类气体,包括氢气、甲烷(天然气)、乙炔、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丙炔等;(3)窒息类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氦气、氩气等;(4)氧化类气体,包括压缩空气、氧气、臭氧等。其中,若某气体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分类,优先按风险程度更高的类别归类管理,混合气体则以主要危险成分为归类依据进行归类管理。
第二章 实验气体的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各类实验气体采购前,采购人须向所在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从“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管理服务平台”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气体钢瓶属于特种设备,采用“供应商提供、实验室租用”的周转模式,采购气体时,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须由具备气体钢瓶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生产、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五条 各类实验气体申购审批前,所在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开展专项安全核查。采购有毒类、易燃类气体的,重点检查实验室专用气瓶柜或通风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对应类型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备情况;采购窒息类气体的,重点检查实验室的通风状况或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情况;对不符合上述安全条件的实验室,须限期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采购的实验气体到货后,采购人应对实验气体及气体钢瓶进行验收检查并填写《实验气体验收交接单》。验收合格的,须及时在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进行危险源信息填报及维护;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接收并要求退换。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气体钢瓶外表面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气体应与气体钢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阀门、保护罩、颈圈等附件齐全;
(二)气体钢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的规定且清晰易认,其中盛装部分单一气体的气体钢瓶体色如下:氢气为淡绿色,甲烷(天然气)、乙烷、乙烯为棕色,乙炔、硫化氢为白色,氨气为淡黄色,一氧化碳、氦、氩为银灰色,氧气为淡蓝色,氮气及空气为黑色,二氧化碳为铝白色;盛装混合气体的气体钢瓶的瓶色由体色与头色两部分组成,体色均为银灰色,头色依据所含主要危险成分对应的类别进行区分,其中有毒类气体为淡黄色、易燃类气体为大红色、窒息类气体为深绿色、氧化类气体为淡蓝色;
(三)气体钢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盛装有毒类气体(含)、易燃类气体、窒息类气体、氧化类气体的气体钢瓶检验周期分别为每2年、3年、5年、3年,盛装混合气体气体钢瓶的检验周期根据气体成分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微量组分除外)。
第三章 气体钢瓶的搬运安全
第七条 气体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须监督供应商在校内规范开展气体钢瓶运输工作。供应商的入校审批手续,由采购人按学校相关规定提交入校申请,经采购人所属单位进行审批。运输气体钢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普通轿车、面包车等非专用车辆入校运输;车辆入校后须严格遵守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驶和停靠。
第八条 气体钢瓶运送中,严禁无人看管,在楼内搬运气体钢瓶时须严格按照气瓶搬运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特制机械、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严禁将气体钢瓶置于地面转动搬运,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
第四章 气体钢瓶的存放安全
第九条 气体钢瓶应直立放置在地面平整、通风良好、远离应急疏散通道的区域,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与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工作区域应保持至少10米的距离,或采取阻燃板等有效措施隔离。
第十条 有毒类与易燃类气体钢瓶应优先置于具备实时排风功能及对应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专用气瓶柜内;若实验室确因空间限制未配备专用气瓶柜,需在室内直接存放时,应安装排气扇、通风橱等通风设施,确保实时有效排风。同时,有毒类与易燃类气体钢瓶的存放及使用区域,须配套安装与气体类型对应的泄漏报警装置,且报警信号须统一接入学校安全报警平台,实现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实时预警与联动处置。易燃类与氧化类气体钢瓶在室内同存时,须分类放置且间隔距离不得低于5米;若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该距离要求时,须采用阻燃板等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第十一条 气体钢瓶须进行有效固定防止倾倒,固定可采用专用气瓶柜、经与地面有效固定的气体钢瓶固定架、经与墙体有效固定的扎带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上须挂有状态标识卡,状态标识卡的内容分为“满瓶、半瓶、空瓶、在用”四种状态,其中“半瓶”是指已经使用过,但当前时期未使用的状态。实验人员需根据气体的实际使用状态及时调整状态卡的内容,准确显示气体钢瓶内气体的当前状态。
第十三条 严禁在走廊和楼内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确需在室外存放气体钢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安全场所搭建合规的气瓶房或安装专用气瓶柜并铺设输气管道,建设前须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或气体钢瓶柜须上锁并安排专人定期对排风系统、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过量存放气体钢瓶,原则上每间房间不超过10瓶(不区分大小)。确因特殊情况需超量使用时,须向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须将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气体管路连接安全
第十五条 气体管路应沿墙面或实验台边缘整齐铺设,并做好标识,避免与电线、水管交叉。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十六条 气体管路须选用合适的管材,有毒类、易燃类气体管路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严禁使用铜管,乙炔还须安装专用防回火装置。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出口须配备专用减压阀,减压阀严禁混用,安装后须用专用检漏液或肥皂水检查接口气密性,确认无漏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及使用中要经常检查管路、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泄漏,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检修。
第六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开启气体钢瓶时应先旋动总阀,再开减压阀;关闭气体钢瓶时应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阀;切不可只关减压阀,不关总阀。开关减压阀、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十九条 操作易燃类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条 气体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其中,氧气、氮气等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氢气、甲烷等易燃类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液化气体应留有不小于0.5~1.0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标识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或非标气体钢瓶。若发现气体钢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等情况,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
第二十二条 易燃类气体在点燃、燃烧等实验环节中,极易发生气体沿输气管路回流的安全风险,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的关键位置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倒灌装置,确保气体使用安全。
第七章 储气罐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使用液氮罐等储气罐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储气罐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远离热源。
第二十四条 储气罐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罐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管道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低温液体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在倾倒、转移液氮、液氨等低温液体时,须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严守安全规范,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实验气体的实验室应定期开展有关实验气体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实验人员首次使用气体前,各实验室需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气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实验气体及气体钢瓶验收交接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