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处函字〔2005〕62号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二、使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监测、防护及放射性“三废”的处理设施,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监测档案,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在该场所内不得进行与同位素工作无关的实验,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放射性实验应划出防护圈,并加设明显标志。
四、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工作人员配备专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套袖、手套、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应备有工作人员存放便服和工作服的衣柜,两类衣服不得混放。
五、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六、实验室内避免使用易割破皮肤的容器和器皿。凡脸部、手部有伤口或患病的工作人员,应停止进行放射性的工作。
七、放射性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抹布、拖把等应分开专用。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吸烟、饮水、进食,禁止将食物、手提包等个人用品带入工作场所。
八、放射性工作台面及易被污染的处所应铺设易清除污染的材料(如瓷砖、塑料布、橡皮板、玻璃等)。放射性实验室应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效清洗剂(如肥皂、碳酸钠等去污剂),并备有污物桶、废物贮存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九、大量同位素分装应在专用的房间内进行,并设有相应的防护屏蔽,设置计量检测仪器及必要的应急工具。放射性实验室处理粉末或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或手套箱内)进行,身体受到意外沾污时,应立即洗净并及时到医院检查。
十、在实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规则,并对仪器设备经常检查,确保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十一、放射性实验室的废物与普通垃圾要严格分开,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排入沉淀池内、封存或固化处理。
十二、一旦发生放射性事故本着优先保护人身安全、切断来源、防止扩大的原则,积极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迅速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协助卫生、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调查工作。
十三、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规律,工作不负责任或强令他人冒险进行实验操作,以致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