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山科大综字〔2019〕46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内开展的完成教学、科研实验(试验)及测试等活动的基本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实验项目,以及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四条 根据实验项目涉及的安全风险,将实验项目划分为高安全风险项目和低安全风险项目两个等级。
(一)高安全风险项目:涉及重要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即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项目;
(二)低安全风险项目:不涉及以上危险源的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各类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审定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在涉及高安全风险的本科生教学活动尤其是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等实践活动之前,明确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的要求,并监督二级单位在教学过程中做好风险管控。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中明确涉及高安全风险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的要求,并组织监督各二级单位实施。研究生创新项目及学位论文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九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在科研项目立项及执行过程中明确对涉及高安全风险实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并组织监督各二级单位实施。科研项目实验须在开展前按要求编制实验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准入审核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院、团委、学生处负责在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各类竞赛等科研活动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增加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的要求,监督各二级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做好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按学校要求对所辖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审核,并监督各实验项目负责人做好风险管控,必要时应组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作为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实验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自评,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根据项目实施所需的安全保障要求如实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项目实施人员及内容等基本情况,如实验项目负责人、参与实验项目人员,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操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项目涉及的主要操作或工艺内容,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专业知识、操作技术以及操作证或必要的考核工作,采取的针对性训练或考核要求以及实施情况等;
(二)实验涉及的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尤其是重要危险源情况;
(三)项目操作所涉及的危险性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如所需的许可证或强制标准、实验室分类分级要求、操作场地面积及实施条件、按规定须配备的设施设备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所需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如操作人员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物资、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五)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如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验项目是否与拟开展实验的实验室安全分类一致等;
(六)可能的实验废弃物存储和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新增科研实验项目或调整实验内容的科研实验项目应在编制实验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教学实验项目应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训练计划、竞赛项目涉及的实验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所涉及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安全风险等级进行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负责;
(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自评结果为“低安全风险项目”的,报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即可启动项目实施。项目审批表由二级单位留存备查;
(三)实验安全风险等级自评结果为“高安全风险项目”的,须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经二级单位评估、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会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实施。项目审批表由二级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别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各二级单位及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实验项目审批表及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1)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安全风险可控”的实验项目,可同意项目实施;
(2)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整改复评”的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可给予一次复评机会;
(3)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实验项目不得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实验室内实施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评估中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对故意瞒报、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标准。泰安、济南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