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促进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48号)、《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山科大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3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及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年计划购置或维修改造的教学科研用实验仪器设备及软件均须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及论证。2023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通过学校“GS”系统实行线上申报和审批,请按照《实验设备购置管理模块使用说明》(附件1)操作。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实验场地、人员、经费的实际情况,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制定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一)需求申报
实验仪器设备建设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结合学校《2023年实验仪器设备购置预警清单》(附件2)提出购置需求。
(二)二级单位审批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对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1.无实验场地的设备不得购置。
2.与计划安装实验室功能不一致的设备不得购置。
3.学校购置预警清单中的设备一般不建议购置。
4.优先保障教学需求的落实,优先保障设备维修、改造升级需求的落实。
(三)查重
学校将对各单位提报的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查重,校内已存在相同或相近设备的,原则上不再购置,不同单位提出相近设备购置需求的,原则上应合并购置计划,由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协商共建共享方案。
(四)学校审批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对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1.优先购置通用性强、服务面广、预期使用机时多的实验仪器设备,优先购置支撑多个学科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
2.已建成校级及以上公共教学服务平台的,应按照规划推进建设,原则上规划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由平台统一建设。
(五)购置论证
购置计划确定后,已明确的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指标不得调整,使用经费类目不得调整。确因预算调整或需求调整导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报购置计划。
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危险性设备及其他学校或二级单位认为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设备应按要求进行购置论证,论证完成前,不得进入采购程序。购置论证具体工作将根据购置计划审批情况及学校相关要求另行安排。
三、安装条件保障要求
各二级单位在制定购置计划时应确保相关实验室具备保障实验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并配齐相应的环保设备、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相关安全技术要点如下:
(一)实验设备操作区域高度不得低于2米,操作区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实验设备在实验台安装或使用的,须保证实验台的台前空旷作业空间宽度不低于1.3米,实验台的台前配置气瓶的,空旷作业空间距离不得低于1.6米。
(二)实验设备重量应满足建筑物承重载荷要求,容易产生振动的1吨以上设备,须在接地一层实验室安装,且须建立合理有效的减震措施。
(三)实验设备运转噪声超过55分贝的,不得在主要教学区内的实验室安装,在其他区域实验室安装的须建立合理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实验室外环境噪声不超过55分贝。
(四)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需要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品的,须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喷淋装置,其中应急洗眼装置须在实验室内设置,应急喷淋安装地点与设备安装地点距离不超过30米。
(五)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需要使用实验气体的,所在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涉及到使用毒有害、可燃性气体的,相关气瓶须置于专用防护柜内。
(六)实验设备及相关实验产生刺激性气味或有毒有害烟雾、气体的,所在实验室须具备相关的通风换气设施,保障实验室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8次/h,且换气设施抽风口处风速不低于6m/s,产生有毒有害烟雾、气体的实验设备原则上应布置在通风柜内。
(七)实验辅助用房一般不得安装存放实验设备,明确为仪器仓库的原则上仅能存放便携式设备。
四、时间要求
1.请各二级单位1月3日前完成学校预拨资金额度对应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及审批工作。
2.使用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实验设备购计划可因需全年进行申报。
3.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及论证等工作将根据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