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气体使用及管理规范,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实设处函〔2022〕28号),现将实验室气体使用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验气体的采购
各二级单位应在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上选择合适的气体供货商供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货商可以提交审核材料加入平台。
采购时应要求供货商使用合格气瓶,以满瓶换空瓶方式提供气体。采购验收时应着重检查以下方面:
1.气瓶由具备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漆色字样和色环等标志清晰明显且符合国标要求,并与盛装气体一致。
2.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有检验合格标志。
3.气瓶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等缺陷,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4.气瓶上部应粘贴产品质量合格标签和气瓶(气体)警示标签、供应商信息等。
二、实验气瓶的运输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气瓶交接手续,监督气瓶供货商进入校园后的运输过程,确保供货商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气瓶在校内运输应做到:
1.遵守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学楼等)周围20米范围内停靠,车辆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2.运送气瓶过程中,不得将气瓶独自放在大楼门口、楼梯等公共区域,在楼内运送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搬运工具(特制担架、小推车等),禁止将气瓶置于地面转动搬运(含垂直转动)。
三、实验室气瓶存放
各实验室应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对于长期存放在实验室不周转的气瓶,应督促气体供应商或自行联系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和检漏等工作,其中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液化石油气瓶,每5年检验1次。存放时应做到:
1. 每间实验室气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瓶,且气瓶总容量不得超过100L,其中可燃性气瓶(如氢气、甲烷等)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瓶,助燃性气瓶(如氧气等)不得超过1瓶,确需超量使用时,应按照实验项目进行申请,明确存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的50%)和存放时间,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审批文件应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
2.各实验室可燃性、助燃性气瓶须分区存放,区域间隔不得低于4.5米,使用可燃性、助燃性气瓶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确实难达到时,须采取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3.气瓶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热源和电源,进行可靠固定,防止倾倒,其中有毒有害、可燃性气瓶须置于配备气体泄露检测报警器等装置的专用防护柜内,检测装置应与排风器进行联动,保障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排风换气;
4.各实验室要针对气体特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便于取用处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器材。
四、实验室气体使用
实验人员首次使用气体前,各实验室应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气体,并建立培训台账、使用台账,针对气体性质张贴警示标识,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
其中,使用气瓶盛装的气体时,应做到:
1.气瓶及瓶阀的管路应牢固,避免使用时脱开引起事故,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2.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只能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以防损坏阀件;开启或关闭瓶阀的速度应缓慢,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
3.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其中充装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05MPa,充装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的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气瓶使用前,须检测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气瓶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仍有待使用气体的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发现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或存在其他故障,应关闭瓶阀,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体上,送交气瓶(气体)供货商处理。
5.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不准用气瓶做支架。
使用管线输送的气体时,应做到:
1. 实验室内的气体传输管线要布局规范、合理,不要将其设置于门口等人员密集和出入区域。
2.传输管线要使用强度高、耐磨、耐湿、耐腐蚀的材料,并做好防静电、防鼠咬的处理。
3.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导管时,应检查卡箍或螺栓螺帽的螺纹完好情况,避免腐蚀泄漏。
4.使用窒息性气体的,实验室内应安装氧含量报警器,使用有毒有害或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内应安装对应的气体泄露报警装置。
使用自行制备的气体时,应做到:
1. 气体制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注意事项应在设备周边显著位置张贴。
2.自行制备气体实验应全程专人负责,不得中途更换。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随意调整制备气体的输出流量和输出压力。
五、相关要求
各二级单位应对照气瓶(气体)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纳入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限期整改,学校将于10月份开展实验室气瓶专项督查。
各相关二级单位应于9月30日前根据自查和整改情况,填写《实验室气瓶(气体)备案统计表》(附件1),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行政楼22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泰安、济南由校区教学科研部统一汇总报送。
联系人:崔向飞 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