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区,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山科大发〔2020〕33号)、《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48号)和《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性设备管理办法》(实设处函〔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有关工作事项安排如下:
一、论证范围
通过购置计划初审的10万元(含)以上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设备,其中未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室设置审批的,暂缓论证。
二、论证组织
申请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以及其他需要加强购置论证的设备由学校组织,其他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第一批购置论证设备清单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附件2),详细说明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
1.必要性包括:申购设备的主要功能、品牌选择的依据及对
相关研究的支撑情况;预期使用效益;校内外同类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功能或性能差异性及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等。
2.可行性包括:申购设备的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落实情况,具体包括安置地点、环境改造、水电配置、配套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后期维修维护经费落实情况等。
3.其他说明:研制类设备还需要准备完善的建设方案及自行组织论证后的论证报告,如科研项目中已批准建设的研制类仪器设备,科研项目任务书可作为论证报告。
(二)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论证组织部门根据需要论证实验仪器设备的特点,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一般由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组组长应由校外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三)分类组织购置论证
1.专家组根据申请报告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按照《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标准》(附件3)对设备进行购置论证,并逐台明确论证意见。
2.首次论证以论证会的形式进行,论证意见包括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及重新论证三种,其中,论证意见为重新论证的设备,应按照论证反馈的意见修改后进行二次论证。
3.二次论证的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与首次论证的专家组组长为同一人,由论证组织单位与专家组组长共同确定二次论证的时间和组织形式,论证意见包括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两种。
(四)论证意见反馈和审批
1.论证完成后,专家组填写《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报告》(附件4),并由论证组织单位向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反馈。
2.购置论证组织部门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审批,其中,单台(套)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设备还须报请分管实验设备的校领导审批;单台(套)200万元(含)以上500万以下设备还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议。单台(套)500万元(含)以上设备还须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议。
四、第一批报送材料要求
1.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的项目
各二级单位应于3月12日前完成购置论证工作,并于3月14日将购置论证审批意见(附件4复印件)报学校备案。
2.由学校组织论证的项目
各二级单位应于2月28日前完成购置论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并于3月1日将附件2原件、研制类设备的详细建设方案及自行组织论证的论证报告报学校。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bk@sdust.edu.cn。
以上材料青岛校区各二级单位直接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行政楼221室)。泰安、济南校区由校区教学科研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并于3月28日前将论证和审批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崔向飞,联系电话:8068117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