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管控化学品管理,规范申购与领用流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全程信息化管控工作的通知》及学校《山东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管控的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如:三氯甲烷、乙醚、醋酸酐、溴素、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硝酸及硝酸盐、过氧化氢、金属钠等,详细清单以公安部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三条 管控化学品实行“单位统一代购、实验人员按需领用、实验室最小量存放”的管理模式,满足师生实验需求的同时减少实验室内管控化学品的存放量。
第四条 管控化学品的领用原则,以实验项目需求与实际库存量为依据,严格遵循最小量原则,领取最小包装规格的试剂,原则上每次领取同种管控化学品的量限定为1瓶,有特殊用量要求的需在提交领用申请时说明原因。实验室内同种管控化学品库存量低于1瓶时,方可再次申请领用。
第五条 使用管控化学品的实验人员须向学校申请管控化学品使用资格,具体流程为:在学校智慧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校平台”)危化品管理模块“使用人员备案”菜单提交使用资格申请,选择所需使用的管控化学品类别,签署并上传责任书。
第六条 已获得使用资格的实验人员,需根据实验项目预估的月度用量,在学校平台危化品管理模块“需求申请”菜单提交使用需求申请;根据实验实际用量,在“领用申请”菜单提交领用需求申请,申请内容中须写明使用实验室房间和用于的实验项目。领用试剂时,须凭审批通过的领用申请单、上次领取同种管控化学品的空包装及使用记录台账,在本单位专管员处领取。
第七条 实验人员领取管控化学品后,须在申请中的实验室房间做到“专项专用”,仅限用于申请时填报的实验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严禁转移至其他场地。实验中应及时在学校平台危化品管理模块“使用登记”菜单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后的危险废弃物按规定盛装,定期转移至学校实验废弃物暂存柜,转移完成后原则上1天内在“使用登记”菜单填写处置记录。
第八条 管控化学品的申购申请、采购验收与发放工作由各单位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以下简称“单位专管员”)统一负责。申购申请须通过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高校平台”)办理,并经学院、学校审批。
第九条 单位专管员根据本单位管控化学品库存和使用需求情况,及时通过高校平台提交购买申请。其中,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还需在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安平台”)申请购买备案证明,待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并取得证明后,凭证明办理采购。
第十条 管控化学品到货后,由单位专管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公安机关规定时限内,在公安局相关平台或系统完成入库操作,同步在学校平台办理入库登记。其中,易制毒管控化学品需在公安平台入库;易制爆及剧毒管控化学品需在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安系统”)入库,且须在购买后5日内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领用和发放管控化学品时,单位专管员须查验使用记录台账并回收前期发放同种管控化学品的空包装,确保实验室库存量不超1瓶后,根据审批通过的领用申请单载明的化学品名称、规格,向领用人交付相关试剂。交付完成后,专管员与领用人在领用申请单签字,与使用记录台账一并存档备查。单位专管员须及时在公安平台(系统)及学校平台完成出库登记。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在学校平台内审批本实验室提出的管控化学品领用申请,落实本实验室管控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核查使用记录台账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核对实际库存量与学校平台记录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验室工作负责人,负责在学校平台审批本单位各实验室提交的管控化学品使用需求及领用申请;在高校平台审批单位专管员提交的管控化学品购买订单;统筹推进单位内部管控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