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综字〔2016〕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 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要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校区所在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二级单位周检、学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发现故障要及时消除,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事故处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如遇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等情况,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尽快撤离作业或者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工作小组和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启动救援行动并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二十九条 如果事故性质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市各应急救援部门求援。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一条 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二条 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三条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山东科技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内容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等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一般损坏事故的,由二级单位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以及事故有关单位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可根据校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