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教字〔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16〕14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生为本,积极推动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形成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三章 运行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等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参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开展示范中心遴选、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落实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中心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示范中心所在学院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组,负责论证并确定示范中心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组织管理机构;做好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示范中心队伍建设,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健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九条 学校将示范中心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示范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学校根据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需要安排示范中心年度经费,国家级示范中心每年不低于30万元,省级示范中心每年不低于10万元。
第十条 规范示范中心经费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示范中心基本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气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专利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教学人员编制,学校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各项任务进行定编核岗,做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理论实验一体化教学团队。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协助示范中心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培训,保证示范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行。
第五章 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与行业企业深度结合。
第十六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达到100%。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企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分配必修和选修实验比例。实验项目类型涵盖基础型、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型等,其中基础型实验项目数量≤50%,综合型、设计型实验≥30%,研究创新型实验≥20%。
第十八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九条 根据示范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机制。
第二十条 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作为实验教学用书,积极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结合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的原则,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教务处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示范中心要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开放,提高示范中心使用率。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开放工作量计算办法,保证示范中心开放工作的实施与效果。
第二十四条 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为学生科研训练和参加竞赛提供应有的条件。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完善师生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配齐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提高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危险品保存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中心人员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六章 遴选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遴选工作由教务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推荐指标择优遴选。
第二十九条 申请立项国家级示范中心时,申报单位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考核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将上报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示范中心中英文名称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命名,省级示范中心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