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发〔2020〕5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设置、调整流程,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根据实验室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类,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以承担科研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学院(系、部)及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所辖实验室的管理主体。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管理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平台)所辖实验室的设置、调整,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资源共享、优胜劣汰的原则,以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为导向、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鼓励利用校外资源与其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建实验室。
(二)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建立和调整,其中基础教学实验室应建成面向全校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建成面向学院一级学科或专业类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三)科研实验室根据创新性研究、高新技术研发、交叉学科融合、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等需要建立和调整,应建成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的开放式、共享型科研平台。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具备符合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实验设备和基础设施,实验室的水电线路、消防环保设施等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配备与研究内容相匹配的防护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具备与职能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实验规程和人员队伍,具备保障实验室运行管理的设备和经费投入,具有一定数量、合格的实验工作人员,且至少具有一名专、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一般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学校在编人员担任。
(三)教学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一般每学年的实验教学人时数不低于50000,或承担不少于2门实验教学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科研实验室应以学科为依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明确的科研方向、良好的发展前景、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研究生培养等任务,一般应具有不少于15人的固定研究或实验人员队伍。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审批程序
(一)拟设立新实验室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的建设方案,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申请表》,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中,涉及军工及国家机密研究的应首先通过科技处及保密部门同意;涉及爆炸性、强污染、放射性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须由牵头二级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场地、防护、污染控制等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二)院级教学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论证、审批,院级科研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论证、审批。
(三)校级实验室、跨学科专业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初审后,报请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通过审批的实验室由学校定期统一公布实验室建制。有筹建期的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建制。
第八条 依托学校实体实验室的校级以上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申报。实验室(平台)获批后,牵头二级单位需将实验室(平台)对应的场地信息、拟开展的实验项目及实验室负责人等基础信息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作为实验室日常运行监管、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专业调整、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时,根据实验室的拟调整目标和级别按照相应设置审批程序办理新实验室的申请,同时按撤销程序撤销被调整的原有实验室。实验室因院系及专业调整等情况发生管理归属的改变时,由调整后的管理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撤销实验室需由牵头二级单位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撤销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附书面报告列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相关人员的调整方案以及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建议等信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资产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论证、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宜开展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所属单位立即关停该实验室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参照实验室设置流程进行验收和开放审批,对整改不力及确无整改达标可能的实验室,经学校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强制撤销决定,取消其实验室建制。被撤销的实验室须按照实验室撤销程序妥善处置好实验室的人、财、物等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暂行规定》(山科大教字〔2010〕16号)同时废止。